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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一、本激勵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

二、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從二級市場回

購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000.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

告時公司股本總額666,960,584股的2.9987%。其中首次授予1,750.0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666,960,584股的2.6238%;預留250.00萬股,占本激勵

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666,960,584股的0.3748%,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

的12.5000%。

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所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

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

四、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五、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1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在

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

預留激勵對象指本激勵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激勵計劃存續

期間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由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確定。

六、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6.80元。

七、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

勵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激

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存在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由於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一、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二、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十三、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開

後級擴大機 董事會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目錄

聲 明 ..................................................................................................................... 2

特別提示 ............................................................................................................... 2

目錄 ....................................................................................................................... 5

釋 義 ..................................................................................................................... 6

第一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 7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8

第三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 9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來源、種類和數量 ................................................................. 10

第五章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 11

第六章 激勵計劃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鎖期及 限售規定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授予及解鎖程序 ........................................ 17
前級擴大機推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條件 .......................................................... 19

第十一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 24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及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 27

附則 ..................................................................................................................... 30

釋 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文中作如下釋義:

泰豪科技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勵計劃、激勵計劃

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 指

指激勵對象按照本計劃規定的條件,從公司獲得一定數量的泰豪科技公司股票

激勵對象 指

指按照本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

高級管理人員、高管 指 指公司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授予日 指 指公司將標的股票授予激勵對象的日期,授予日需為交易日限售期 指 指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轉讓的期限

解鎖日 指

指本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價格 指

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認購公司股份的價格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考核辦法》 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草案)》

《上市規則》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元 指 人民幣元

第一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促進公司健康穩定長遠發展,維護廣大股東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同時完善公司的長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

在一起,使各方更緊密地合力推進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

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激勵計劃並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後,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激勵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

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安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第三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1、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110人,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

3、預留權益的激勵對象,由公司董事會首次授予日起12個月內確定,經董

事會提出、監事會核實、律師發表專業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公司在指定網站按要求及時準確披露當次激勵對象相關信息。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預留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首次授予的標準確定。

本次激勵對象中,無公司的獨立董事、監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激勵計劃: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由於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將核實情況在公司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來源、種類和數量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來源為公司自行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勵計劃的股票種類和數量

本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擬授予的股票數量為

2,000萬股,占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公司股本總額666,960,584股的

2.9987%;其中:首次授予1,750萬股,約占本激勵計劃公佈時公司股本總額

666,960,584股的2.6238%,預留250萬股,約占本激勵計劃公佈時公司股本總額

666,960,584股的0.3748%,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12.5000%。任一單一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不超過本計劃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公司股本總額的1%。

第五章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計 1,750 萬股,預留股 250萬股,激勵對象

的具體名單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職位擬分配股票數量(萬股)本次授予股票占本次授予股票總額的比例本次授予總股數占目前總股本的比例

1 楊劍 董事、總裁 300 15.0000% 0.4498%

2 塗彥彬 董事、產業負責人 50 2.5000% 0.0750%

3 楊駿 常務副總裁 50 2.5000% 0.0750%

4 曾智傑 副總裁 50 2.5000% 0.0750%

5 吳菊林 副總裁 40 2.0000% 0.0600%

6 葉敏華 副總裁 30 1.5000% 0.0450%

7 李結平 副總裁、董事會秘書 40 2.0000% 0.0600%

8 汪華艷 副總裁 30 1.5000% 0.0450%

9 朱宇華 財務總監 35 1.7500% 0.0525%

10 其他骨幹人員(101人) 1,125 56.2500% 1.6868%

預留股 250 12.5000% 0.3748%

合 計 2,000 100.0000% 2.9987%

註:

1、激勵對象中沒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2、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本計劃獲授的股票均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

3、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計均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

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總股本

的 10%。

激勵對象的實際獲授數量由其在本激勵計劃授予數量的范圍內實際認購數量確定。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或現金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按照本計劃規定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對授予價格、授予股票總數進行調整。

第六章 激勵計劃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鎖期及限售規定

一、有效期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記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60個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本激勵計劃需在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後生效。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60日內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完成公告、登記。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將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三、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 12 個月為限售期,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享有進行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等處置權。

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和拆細增加股份同時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和拆細增加股份的解鎖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鎖期及限售規定

(一)解鎖期

本計劃限制性股票將分三次解鎖,在解除限售期內,若當期達到解除限售條件,激勵對象可在當期董事會確定的解鎖窗口期內對相應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未按期申請解鎖的部分不再解鎖並由公司回購註銷;若激勵對象未滿足本激勵計劃第十章解除限售條件的,該激勵對象考核當年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鎖,由公司回購註銷。

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後級擴大機用途

30%

(二)本激勵計劃禁售期

激勵對象因本激勵計劃獲得的股份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個月內又買入,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並歸本公司所有。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等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瞭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價格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為 6.80元。

二、首次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1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1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 13.60元的 50%,為每股 6.80元;

(二)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前 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前 2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每股 12.56 元的 50%,為每股

6.28元。

三、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露授予情況的摘要。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的 50%;

(2)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佈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

者 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原則上預留部分的授予價格不低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經除權、除息等調整後)。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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